设备期间核查记录在CNAS认证资质监督评审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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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备期间核查是实验室维持设备量值稳定、保障检测/校准结果可靠性的关键环节,而期间核查记录作为核查活动的实证载体,是CNAS认证资质监督评审中验证实验室设备管理有效性的核心依据。评审员通过审查记录的合规性、完整性、溯源性等维度,判断实验室是否持续满足CNAS-CL01:2018等准则要求,直接关系评审结论的通过与否。
CNAS监督评审对期间核查记录的核心准则依据
CNAS-CL01:2018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》7.5.10.4条款明确要求:“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,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。”评审中,这一条款是审查记录的核心锚点——评审员会首先确认记录是否证明设备在两次校准间性能稳定,且核查活动符合“规定程序”。
例如,对于承担食品中黄曲霉毒素检测的高效液相色谱仪这类“影响结果的关键设备”,若实验室未留存其期间核查记录,或记录未覆盖柱效、保留时间重复性等关键项目,将直接违反7.5.10.4条款,面临“设备管理有效性不足”的不符合项。
期间核查计划与记录的执行对应性审查
期间核查计划是记录的“前置框架”,评审中首先验证记录与计划的一致性。实验室需在体系文件中明确关键设备的核查周期(如每3个月)、项目(如电子天平的重复性)、方法(如标准物质法),记录必须完整对应计划的执行细节。
例如,某环境监测实验室计划对气相色谱仪的峰面积重复性每3个月核查一次,但2023年的记录中仅1月、7月有执行痕迹,遗漏了4月的核查,评审员会判定“计划未有效落地”,要求实验室补充遗漏原因并完善记录。
若实验室因设备使用率低调整核查周期(如从3个月延长至6个月),需在计划中更新并经审批,记录中也需标注“周期调整”的依据——否则评审会认为“计划与记录脱节”,质疑核查的规范性。
记录内容的完整性与信息维度要求
CNAS评审对记录的“完整性”有明确维度要求,需包含:设备唯一标识(如编号、型号)、核查日期、核查人员(需具备资质)、核查方法(如“依据JJF 1071-2010用GBW(E)080123标准物质”)、原始数据(如电子天平称10g砝码的三次读数:
10.0002g、9.9998g)、结果判定(如“重复性误差≤0.0005g,符合要求”)、审核签字。
部分实验室存在“简化记录”问题:如仅写“设备正常”却无原始数据,或遗漏核查人员签字。例如,某医院生化分析仪的核查记录中仅写“酶标仪吸光度正常”,未附标准品的原始吸光度数据,评审会要求补充原始数据以证明结果真实性。
核查数据的溯源性与准确性验证
数据溯源性是CNAS对测量结果的底线要求,期间核查记录需证明数据“来源可靠”。用标准物质核查时,需记录标准物质的名称、编号、有效期、证书号(如“GBW 08619氯化钠标准溶液,证书号20230501,有效期至2025年4月”);用设备比对法时,参比设备需有有效校准证书,记录中需标注其校准日期与证书号。
例如,某计量实验室用对比法核查万能试验机的力值,参比设备是已校准的拉力机(证书号20230308),记录中需明确参比设备信息——否则评审员会质疑“对比数据无溯源性”,无法证明结果准确。
异常结果的处理闭环记录要求
若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(如pH计示值误差超标),记录需完整体现“闭环流程”:发现异常→暂停使用→纠正措施(如维修电极)→重新核查→确认符合→恢复使用。
例如,某食品实验室的原子吸收光谱仪核查时,铜元素吸光度低于标准值90%,记录中需写:“2023年5月10日发现异常,暂停使用。
5月12日更换空心阴极灯。
5月15日重新核查,吸光度恢复至95%,符合要求。”若仅记录“更换灯”而无后续核查结果,评审会判定“异常处理未闭环”。
记录的保存与检索便利性审查
CNAS要求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,且需清晰、易检索。纸质记录需按设备分类装订(如“液相色谱仪2023年核查记录”),电子记录需存储在防篡改系统(如LIMS)中,具备加密与日志功能。
例如,某实验室将电子记录存在普通文件夹中,无加密或日志,评审员会认为“易被篡改”;若纸质记录混杂在实验原始记录中,调阅某设备记录需半小时,会判定“检索不便”,违反7.5.10.2条款(记录易于识别和检索)。
体系文件与记录的一致性验证
实验室的体系文件是“内部规则”,记录需严格符合其规定。例如,体系文件要求“pH计核查用pH4.00、pH7.00缓冲溶液”,记录中需明确使用这两种溶液——若改用pH9.18而未更新体系文件,评审会认为“记录违反内部规则”。
再如,体系文件要求“核查结果需授权签字人审核”,记录中需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字(如“审核人:张三,授权证号2023001”)——若由普通实验人员审核,评审会质疑“审核权限不符”。部分实验室因体系文件更新未培训员工,导致记录与新文件不一致,评审会要求“培训员工并修改记录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