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CNAS认证资质时材料真实性声明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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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CNAS(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)认证资质申请中,材料真实性声明是核心文件之一,是申请机构对其提交的所有认证材料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承诺。该声明不仅是CNAS评估机构诚信度的重要依据,更直接关系到认证结果的公正性与有效性,是机构进入认可体系的“诚信门槛”。
声明主体的法定有效性要求
材料真实性声明的出具主体必须具备法定代表性——即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,或其书面授权的指定签字人。根据CNAS-R01:2020《认可规则》第4.1.1条要求,法定代表人是机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,只有其签字或授权的声明才具有法律效力。
若由授权签字人出具声明,机构需同时提交《授权委托书》,明确授权范围(如仅负责本次CNAS申请的真实性声明)、授权期限及被授权人的身份信息。未附授权书的代签声明视为无效,CNAS将不予受理。
声明内容的完整性要求
声明内容需覆盖三大核心要素:
一、“全范围真实”——明确承诺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(包括质量体系文件、能力清单、人员资质、设备校准报告等)均真实无误。
二、“无隐瞒信息”——强调未隐瞒任何可能影响CNAS认可判断的信息(如过往的违规记录、设备故障史等)。
三、“法律责任承诺”——明确若存在虚假材料,机构愿承担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等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(如撤销认可资格、罚款等)。
部分机构的声明因内容缺失被退回,例如未提及“无隐瞒信息”或未引用CNAS规则,这类声明无法满足“完整承诺”的要求,需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。
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要求
声明需与其他申请材料“一一对应”,不能出现矛盾。例如,声明中提到“所有检测人员均持有对应项目的资质证书”,则提交的人员资质清单必须包含每位检测人员的证书编号、发证机构及有效期;若声明中承诺“设备均在校准有效期内”,则设备校准报告的截止日期必须晚于申请日期。
CNAS将通过“交叉核查”验证一致性:如发现声明中“人员资质齐全”但实际缺少某名关键人员的证书,或声明中“体系文件有效”但质量手册未更新至最新版本,将判定声明“失实”,直接终止认证流程。
签字与盖章的规范性要求
声明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“亲笔签字”,或加盖机构“公章”(注意:部门章、合同章不具备法人效力,不能替代公章)。签字需清晰可辨,避免潦草或使用艺术字;公章需盖在声明的落款处,覆盖“机构名称”与“日期”,确保印迹完整。
曾有机构因使用“实验室专用章”替代公章,导致声明被认定为“无效”——CNAS明确要求,只有机构公章能代表法人意志,其他印章不具备法律效力。
材料变更后的主动告知要求
若在申请过程中,原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(如关键人员离职、设备更换、检测项目调整),机构需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声明,补充说明变更内容及新的真实情况,并重新签字盖章。例如,某实验室在申请期间更换了气相色谱仪,需在声明中注明“原设备已退役,新设备的校准报告见附件”,确保声明始终反映最新状态。
未主动告知变更的机构,若被CNAS核查发现,将视为“故意隐瞒信息”,直接取消申请资格;情节严重的,还会被纳入CNAS“失信机构名单”,影响后续其他认可申请。
声明的留存与追溯要求
机构需留存声明原件至少5年(或遵循CNAS-R01:2020中“记录留存期限”的要求),以备CNAS后续监督评审或异议核查。留存的声明需与申请材料装订在一起,标注“CNAS申请真实性声明”及申请编号(如“CNAS-2024-01-001”),便于快速追溯。
部分机构因未留存声明原件,导致后续监督评审时无法提供核查依据,需重新补开声明并说明原因——这不仅增加了认证流程的复杂度,还可能被CNAS质疑“管理体系不规范”,影响最终认可结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