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AHS检测与ROHS检测之间存在哪些主要区别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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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管控领域,欧盟ROHS指令(2011/65/EU)与中国RAHS标准(GB/T 40797-2021《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管控要求》)是两大核心规则。前者是欧盟市场的“准入门槛”,后者是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“合规底线”。尽管两者均聚焦降低电子垃圾中有毒物质的环境与健康危害,但在标准来源、管控范围、物质清单及合规要求上存在本质差异,直接影响企业的全球市场布局与合规策略。
标准来源与适用地域的本质差异
ROHS是欧盟层面的“指令”(Directive),由欧盟委员会发布,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(及欧洲经济区EEA国家)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强制执行,适用范围覆盖欧盟及EEA市场。例如,德国将ROHS转化为《电子电气设备法案》,法国转化为《环境法典》相关条款,确保欧盟内部规则一致。
RAHS则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“推荐性国家标准”(GB/T),但因配套的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》(工信部令第39号)的强制要求,实际上成为中国境内电子电气产品的“强制合规标准”。其适用地域明确为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”,即所有在国内生产、销售或进口的电子电气产品,必须符合RAHS要求。简言之,ROHS是“欧洲规则”,RAHS是“中国规则”,地域边界是两者最基础的区别。
管控产品范围的细微区分
ROHS对“电子电气设备(EEE)”的定义是“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,或用于产生、传输、测量电流/电磁场的设备,额定电压≤1000V交流或≤1500V直流”,并明确列举20类产品(如大型家电、通讯设备、IT产品等),覆盖几乎所有电子电气品类。
RAHS对“电子电气产品”的定义更强调“功能依赖性”即“以电为主要能量来源实现功能的产品”,未采用ROHS的“20类清单”模式,但通过“零部件-整机”的联动管控,明确“电子电气产品的零部件、原材料”也需符合要求。例如,ROHS中“医疗设备(除植入式)”属于管控范围,RAHS同样覆盖,但对“消费类电子的配件”(如手机充电器、电脑键盘)的管控更贴近中国市场的产品形态只要最终产品属于电子电气范畴,配件也需合规。
管控物质种类与限值的核心差异
ROHS 2.0管控10项物质:铅(Pb)、镉(Cd)、汞(Hg)、六价铬(CrⅥ)、多溴联苯(PBBs)、多溴二苯醚(PBDEs)、邻苯二甲酸二(2-乙基己基)酯(DEHP)、邻苯二甲酸丁苄酯(BBP)、邻苯二甲酸二丁酯(DBP)、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(DIBP)。其中镉限值为0.01%(质量分数,下同),其余9项为0.1%(玩具类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限值更严)。
RAHS在ROHS 10项基础上,新增“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(PFOS)”,共11项。PFOS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(POPs),广泛用于电子电气产品的防水涂层、线缆绝缘层,RAHS对其限值为0.005%(50mg/kg)这是两者最明显的物质差异。此外,RAHS对“多溴二苯醚”的管控更细化,明确包含十溴二苯醚(Deca-BDE),而ROHS 2.0虽于2019年纳入Deca-BDE,但RAHS未设置额外豁免(除非符合GB/T 40797的豁免清单),管控更严格。
两者共性物质的限值基本一致(如铅0.1%、镉0.01%),但PFOS的加入使RAHS更贴合中国对持久性污染物的管控趋势(PFOS已被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限制)。
合规流程与认证要求的不同
ROHS的合规流程是“自我声明+CE认证”:制造商通过检测或工艺控制确保产品合规,编写《符合性声明(DoC)》并加贴CE标志;进口商需验证DoC和检测报告,若发现不合规需停止销售并通知欧盟委员会。多数消费类产品可通过“自我声明”完成合规,仅高风险产品(如医疗设备)需公告机构(Notified Body)参与。
RAHS的合规流程更侧重“检测报告+自我声明”:企业需委托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,按GB/T 39560系列方法检测,获取合格报告;随后在产品/包装上标注“符合GB/T 40797-2021要求”,或在说明书中说明。与ROHS不同,RAHS未强制要求“认证标志”,但强调“可追溯性”企业需保留检测报告、采购记录等资料至少5年,以便监管核查。此外,RAHS要求企业“建立管控体系”,覆盖原材料采购、生产过程、产品检测全环节,比ROHS更强调“过程管控”。
检测方法标准的地域属性差异
ROHS的检测方法基于欧盟标准(EN)和国际标准(ISO):例如测铅镉汞用EN 14582(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),测六价铬用EN ISO 11198(比色法),测多溴联苯/醚用EN 15749(气相色谱-质谱联用法)。这些方法强调欧盟内部的一致性,确保不同实验室结果互认。
RAHS的检测方法采用中国国家标准(GB/T):例如测铅镉汞用GB/T 39560.1(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),测六价铬用GB/T 39560.3(分光光度法),测PFOS用GB/T 39560.7(液相色谱-串联质谱法)。这些方法原理与ROHS一致,但样品前处理、试剂选择更符合中国实验室的操作习惯,且PFOS检测是RAHS特有的方法。
责任主体与合规义务的边界差异
ROHS的责任主体是“欧盟制造商”(欧盟境内企业)和“进口商”(非欧盟企业进口到欧盟)。制造商负责合规性,编写DoC并加贴CE标志;进口商验证合规性,若不合规需停止销售并通知欧盟委员会。ROHS的“追溯系统”要求企业保留供应链信息,以便快速召回。
RAHS的责任主体是“中国境内生产、销售或进口的企业”,包括制造商、经销商、进口商。与ROHS不同,RAHS明确“销售者”需履行“进货检查义务”经销商需核对供应商的检测报告和声明,确保所售产品合规。这意味着,中国市场的销售环节企业也需承担责任,而ROHS未对“销售者”作明确要求。此外,RAHS要求企业“建立限用物质管控体系”,覆盖从采购到生产的全流程,比ROHS的“结果导向”更强调过程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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