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执行标准具体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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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是管控企业噪声污染、保障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关键环节,其执行标准直接决定监测的合法性与有效性。目前我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主要依据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 12348-2008),该标准明确了监测范围、功能区分类、排放限值、监测方法等核心内容,是企业自行监测、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重要依据。本文将围绕该标准的具体条款,拆解关键内容,帮助相关方准确理解与执行。
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的功能区分类及限值
GB 12348-2008将工业企业厂界周边环境功能区分为四类:1类区以居民住宅、医疗卫生、文化教育等为主要功能;2类区是商业金融、集市贸易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;3类区以工业生产、仓储物流为主;4类区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,细分为4a类(高速、城市快速路等两侧)和4b类(铁路干线两侧)。
不同功能区对应明确限值:1类区昼间55分贝(A声级)、夜间45分贝;2类区昼间60分贝、夜间50分贝;3类区昼间65分贝、夜间55分贝;4a类区昼间70分贝、夜间55分贝;4b类区昼间70分贝、夜间60分贝。其中“昼间”为6:00-22:00,“夜间”为22:00-次日6:00,地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的点位布设要求
监测点需布在厂界外1米、高度1.2米以上位置,避开声源直达声与反射物干扰——若有围墙或屏障,监测点移至墙外1米处。厂界长度超100米时,每100米设1个点,不足100米也需设1个;周边功能区不同的,需在对应厂界段分别设点;多独立生产单元的企业,每个单元厂界都要设点。
布设点位时还需注意:避免将监测点设在绿化丛、凹地等声学异常区域;若厂界紧邻居民楼,监测点需与居民楼外墙保持至少1米距离,防止建筑反射影响数据。
监测时间与频率的具体要求
监测需分昼间、夜间进行。稳态噪声(声级波动<3分贝)测1分钟等效连续A声级(Leq);非稳态噪声(波动≥3分贝)测整个正常工作时段Leq,或分时段测后加权平均。同时要测背景噪声——企业停产后的环境噪声,若背景噪声比被测噪声低10分贝以上,可忽略影响;差值3-10分贝需修正(3分贝修-3,4-5分贝修-2,6-9分贝修-1);差值<3分贝则结果无效。
企业若仅夜间生产,监测需在夜间正常生产时段进行;若夜间无生产,需在报告中注明“夜间无生产活动”,无需测夜间噪声。
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的测量方法
测量仪器需用符合GB/T 17181或GB/T 18297的积分声级计或自动监测仪,测前用声校准器校准(误差≤0.5分贝),测后再次校准确认状态。仪器要水平放置,传声器指向声源,测量人员需离传声器>1米,避免人为干扰。
天气条件影响测量:雨、雪、大风(风速>5.5米/秒)时不能测;风速3.4-5.4米/秒需加防风罩;高温(>40℃)或低温(<-10℃)环境下,需确认仪器能正常工作再测。
监测数据的记录与处理规则
记录内容要完整:企业名称、地址、点位编号及位置、监测日期时间、仪器型号编号、校准记录、天气(温湿度风速)、背景噪声、Leq值、监测人员签名等。数据处理时,同一厂界段多测点取平均值作为该段排放值;结果保留一位小数(如56.3分贝);超标需注明超标分贝数与对应限值。
若监测中出现突发噪声(如设备异常鸣笛),需记录突发噪声的最大声级(Lmax)——突发噪声不得超限值15分贝,否则也算超标。
工业企业厂界的边界认定规则
“厂界”优先按法定边界(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载明的边界)认定;无明确法定边界的,按实际围墙/围栏边界;无物理分隔的,由生态环境部门现场确认生产活动影响范围的外围边界。租赁或承包场地的,按合同约定边界;合同未约定的,按法定或物理边界认定。
对于集团企业多个厂区,每个厂区需单独认定厂界,分别监测;厂区内若有生活区,生活区与生产区的边界也需按厂界规则处理。
特殊生产场景的噪声监测处理
企业若有移动声源(如厂区内运输车辆),监测时需涵盖移动声源正常运行时段,点位要避开移动声源的瞬时直达声,选能代表平均水平的位置。若企业有高噪声设备(如冷却塔、风机),监测点需布在设备附近厂界外,同时记录设备运行状态(如开启台数、功率)。
对于夜间施工的企业(需取得夜间施工许可),夜间监测需在施工时段进行,噪声限值按所在功能区夜间限值执行;若施工噪声与生产噪声叠加,需分别测量并注明叠加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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