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道路两侧区域的噪声监测应该选择什么时间段进行才合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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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道路两侧的噪声监测是评估环境质量、保障居民生活安宁的关键环节,而监测时段的选择直接影响数据的代表性与准确性。不少环保工作者和居民常困惑:究竟该选什么时间段监测才能真实反映噪声影响?事实上,时段选择需结合交通噪声的时间分布特征、相关标准要求、监测目的及功能区类型等多维度考量,既要覆盖噪声峰值时段,也要兼顾敏感时段,才能为噪声治理提供可靠依据。
交通噪声的时间分布特征:理解“峰谷”规律是基础
交通噪声的核心来源是机动车行驶产生的动力噪声、轮胎噪声与空气动力噪声,其水平直接与车流量、车速及车型构成相关。从全天时间分布看,城市道路通常呈现“双峰一平一低”的规律:早高峰(7:00-9:00)与晚高峰(17:00-19:00)是车流量的峰值期,尤其是通勤时段,私家车、公交车密集,车速较慢(常处于20-40km/h),轮胎与路面的摩擦噪声及发动机怠速噪声叠加,噪声级可达65-75dB(A);平峰时段(如12:00-14:00、19:00-21:00)车流量减少30%-50%,车速提升至40-60km/h,噪声级下降至55-65dB(A);夜间时段(22:00-次日6:00)车流量骤减,但部分道路允许货车通行,大型货车的低频噪声穿透力强,即使车流量小,也可能对周边居民造成干扰,此时噪声级多在50-60dB(A),但因夜间环境背景噪声低,主观感受更明显。
此外,工作日与周末的噪声分布也有差异:工作日高峰时段的车流量比周末高20%-30%,噪声级高3-5dB(A);周末的平峰时段(如10:00-12:00)车流量反而增加,多为购物、休闲出行,噪声级接近工作日高峰水平。因此,监测时段需覆盖工作日与周末的典型时段,才能反映“常态”噪声水平。
对于快速路或高速公路,噪声的时间分布更具“规律性”:早高峰(6:30-8:30)以客车为主,噪声级随车流量上升而升高;晚高峰(17:00-19:00)客货混行,噪声级因货车的加入而略高于早高峰;夜间(23:00-1:00)货车占比超90%,低频噪声(125-250Hz)更突出,对周边100米内的建筑影响更大。
相关标准的“硬约束”:明确昼间与夜间的法定划分
我国关于交通噪声监测的核心标准有两个:《声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096-2008)与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》(HJ640-2012),这两个标准共同明确了监测时段的“法定要求”。
首先是“时段划分”:GB3096-2008规定,昼间为6:00-22:00,夜间为22:00-次日6:00,这是全国统一的时段划分,无论南北地域差异(如北方冬季昼短夜长,仍需按此划分)。HJ640-2012补充要求,常规监测需覆盖“昼间高峰”“昼间平峰”“夜间”三个时段,其中昼间高峰是指车流量最大的2小时(如7:00-9:00),昼间平峰是指车流量较小的2小时(如12:00-14:00),夜间是指22:00-24:00(晚夜间)与0:00-6:00(凌晨)。
其次是“限值要求”:不同功能区的昼间与夜间限值差异显著(如1类区昼间55dB(A)、夜间45dB(A);4a类区昼间70dB(A)、夜间55dB(A)),这决定了监测时段的“侧重点”——1类区需重点测夜间,因为夜间限值更低;4a类区需重点测昼间高峰,因为昼间限值更高。
最后是“监测频率”:HJ640-2012规定,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每年需开展2次(春季与秋季各1次),每次监测需覆盖工作日与周末,其中工作日测昼间高峰、昼间平峰与夜间,周末测昼间高峰与夜间。这样的频率能反映季节变化对噪声的影响(如夏季开窗,噪声更易传入室内;冬季关窗,噪声衰减明显)。
监测目的导向:不同需求对应不同时段选择
监测目的是时段选择的“指挥棒”,需根据具体需求调整:
其一,现状监测(评估区域声环境质量):需全面覆盖全天的“峰、平、夜”时段,通常选择2个典型工作日(如周二、周三)和1个周末(如周六),每个工作日测早高峰(7:30-8:30)、晚高峰(17:30-18:30)、平峰(12:30-13:30)各1次,每次10分钟连续监测;夜间测22:30-23:30(晚夜间)与2:30-3:30(凌晨)各1次,每次30分钟连续监测。这样的数据能反映“常态化”噪声水平,避免因单日异常(如道路施工、临时交通管制)导致结果偏差。
其二,验收监测(建设项目噪声验收):需测项目运行后的“正常工况”时段,即交通流量达到设计规模的高峰时段(如新建道路通车后,早高峰车流量达到设计的80%以上)与夜间时段。例如,新建快速路验收需测早高峰(7:00-9:00)、晚高峰(17:00-19:00)各2次,每次20分钟;夜间测22:00-24:00 1次,每次1小时,确保数据能验证项目是否满足噪声排放标准。
其三,投诉监测(针对居民噪声投诉):需“精准定位”投诉时段,例如居民反映“每晚23:00-0:00有货车经过,噪声大”,监测需选该时段连续监测3-5天,每次1小时,同时记录货车流量与车型,这样的数据能直接对应投诉问题,为执法或治理提供依据。
其四,应急监测(如道路改造后的噪声评估):需测改造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高峰时段(如改造后周一早高峰)与夜间时段,因为此时车流量会因道路通行能力提升而变化,需及时掌握噪声影响。
功能区类型:敏感区域需重点关注“夜间时段”
交通道路两侧的功能区类型决定了噪声的“敏感人群”与“敏感时段”,需针对性选择监测时段:
1类区(居民住宅区、医疗卫生区、文化教育区):这类区域的敏感人群是居民、患者与学生,对夜间噪声的容忍度极低。根据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》(GB/T15190-2014),1类区的夜间噪声需满足“干扰最小化”要求,即噪声级不超过45dB(A),且噪声增量(相对于背景噪声)不超过3dB(A)。因此,监测需将夜间时段作为“核心”:选22:00-23:00(居民准备入睡时段,此时背景噪声约35dB(A))与0:00-1:00(深度睡眠时段,背景噪声约30dB(A))各测1次,每次30分钟,同时记录噪声的“事件性”(如是否有超过50dB(A)的瞬时噪声),因为即使平均噪声级达标,瞬时高噪声也会惊醒居民。
2类区(商业区、居住区与商业区混杂区、工业区与居住区混杂区):这类区域的敏感时段是白天的商业活动高峰与夜间的居民休息时段。白天需测8:00-10:00(上班+购物出行高峰,车流量大,商业噪声与交通噪声叠加)与18:00-20:00(下班+餐饮出行高峰,车流量大,人群嘈杂)各1次,每次15分钟;夜间测22:00-23:00(商业打烊前,交通噪声凸显)1次,每次20分钟,重点关注交通噪声是否超过60dB(A)(昼间限值)或50dB(A)(夜间限值)。
3类区(工业区):这类区域的敏感时段是白天的生产高峰(8:00-18:00),因为此时工厂机器噪声与交通噪声叠加,需测10:00-11:00(生产高峰,车流量大)与14:00-15:00(生产平峰,车流量小)各1次,每次20分钟,重点关注交通噪声是否超过65dB(A)(昼间限值);若工业区夜间有生产活动(如化工厂24小时运行),需测23:00-0:00(夜间生产高峰)1次,每次30分钟,关注噪声是否超过55dB(A)(夜间限值)。
4类区(交通干线两侧区域,如高速公路、快速路、城市主干道):这类区域的敏感时段是早高峰(7:00-9:00,客车为主,噪声级高)、晚高峰(17:00-19:00,客货混行,噪声级高)与夜间(22:00-6:00,货车为主,低频噪声强)。监测需选早高峰7:30-8:30、晚高峰17:30-18:30各1次(每次20分钟),夜间23:00-0:00 1次(每次1小时),重点关注4a类区的夜间噪声是否超过55dB(A),4b类区(铁路干线)是否超过60dB(A)。
车流量与车型的时段匹配:避免“时段错位”
交通噪声的强度与车流量、车型构成直接相关,若监测时段与车流量“错位”,数据会失去代表性。例如,某快速路工作日早高峰(7:00-9:00)车流量为1200辆/小时,其中客车占85%;晚高峰(17:00-19:00)车流量为1500辆/小时,客货各占50%;夜间(22:00-6:00)车流量为300辆/小时,货车占90%。若监测早高峰时选了6:00-7:00(车流量600辆/小时,货车占70%),会高估货车噪声对早高峰的影响;若夜间监测选了21:00-22:00(车流量800辆/小时,客车占60%),会低估货车噪声的夜间影响。
因此,监测前需完成“车流量时段调研”:通过交通部门的智能交通系统(ITS)获取目标道路近3个月的车流量与车型统计数据,或现场蹲点记录(连续2个典型工作日,每小时记录10分钟的车流量与车型比例),明确各时段的“典型车流量”与“车型构成比例”。例如,早高峰的典型时段是7:30-8:30(车流量1100辆/小时,客车占82%),晚高峰是17:30-18:30(车流量1400辆/小时,客货各占48%),夜间是23:00-0:00(车流量280辆/小时,货车占89%),这些时段能准确反映道路的“常态”交通状况。
此外,需注意“特殊日期”的车流量变化,如节假日(春节、国庆)车流量会下降50%以上,周末车流量比工作日低20%,若监测选在这些日期,需在报告中注明“非典型时段”,避免数据被误读。
对于货车限行的道路(如市区道路7:00-22:00禁止货车通行),监测需选货车允许通行的时段(22:00-7:00),重点测23:00-1:00(货车集中通行时段),因为此时货车流量大,噪声影响更明显。
气象条件的“附加要求”:选对“天气时段”
气象条件是噪声监测的“隐性影响因素”,若忽略会导致数据偏离真实值。其中,风速、降水与温度是最关键的三个指标,需结合时段选择逐一规避。
风速的影响:噪声在空气中传播时,风会改变其传播方向与强度。当风速超过3m/s时,顺风情况下(风从道路吹向监测点),噪声会被“推送”至监测点,导致等效声级偏高3-5dB(A);逆风情况下(风从监测点吹向道路),噪声会被“阻挡”,等效声级偏低2-4dB(A)。因此,监测需选风速≤3m/s的时段,若遇到大风天气(如春季沙尘暴),需推迟监测,待风速下降后再进行。
降水的影响:雨天或雪天会改变路面的声学特性。雨天路面湿润,轮胎与路面的摩擦噪声会减少3-5dB(A);雪天路面被积雪覆盖,轮胎与积雪的摩擦噪声会增加2-3dB(A),同时积雪会吸收部分噪声(约1-2dB(A))。因此,监测需选无雨、无雪且路面干燥的时段,若连续降雨,需等路面完全干燥(通常雨后24小时)再监测。
温度的影响:温度对噪声的影响较小(每变化10℃,噪声级变化≤1dB(A)),但极端温度会改变车流量与噪声源强度。例如,夏季高温(≥35℃)时,居民减少出行,车流量下降10%-20%,噪声级降低2-3dB(A);冬季低温(≤5℃)时,发动机启动困难,怠速噪声增加1-2dB(A)。因此,监测需选温度适中的时段(10-25℃),避免极端温度对数据的干扰。
投诉监测的“精准策略”:锁定“问题时段”
针对居民投诉的噪声问题,时段选择需“精准到分钟”,才能获取有针对性的数据。
若投诉是“瞬时噪声”(如偶尔的货车鸣笛、急刹车噪声):需在投诉时段前10分钟到达监测点,待噪声事件发生时开始监测,每次测15-30分钟连续等效声级(Leq),并记录噪声事件的时间、强度与来源(如“23:18,一辆渣土车鸣笛,瞬时噪声达65dB(A)”)。这样的数据能直接对应投诉内容,为执法部门提供“铁证”。
若投诉是“持续噪声”(如夜间货车频繁通行、工地夜间施工伴随的交通噪声):需测24小时连续监测(用自动监测仪),记录每小时的Leq与噪声事件,找出“噪声源时段”(如0:00-1:00工地货车进出频繁,Leq达58dB(A))。同时,需对比背景噪声(如无车时的环境噪声约35dB(A)),计算噪声增量(58-35=23dB(A)),说明噪声的“干扰程度”。
若投诉是“时段性噪声”(如周一至周五早高峰的公交噪声):需选投诉时段连续监测3-5个工作日,每次测10分钟Leq,取平均值作为代表值。例如,居民反映“周一至周五7:40-8:00有公交进站噪声大”,监测需选周一至周五的7:40-8:00各测1次,每次10分钟,若平均Leq达62dB(A)(超过1类区昼间限值55dB(A)),则说明噪声问题存在。
典型时段的监测时长:确保数据“稳定性”
监测时长是时段选择的“补充要求”,若时长过短,会因瞬时噪声导致数据波动;若时长过长,会增加监测成本。根据HJ640-2012与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交通噪声监测》(HJ/T40-1999),不同时段的监测时长需符合以下要求:
昼间高峰时段:测10-20分钟连续Leq,因为高峰时段车流量大,噪声波动小(变异系数≤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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