招投标质检报告办理时合同条款理解争议解决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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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招投标活动中,质检报告是验证投标产品质量的核心依据,其办理要求通常以合同条款明确,但因表述歧义、专业术语误解或招投标文件与合同衔接问题,双方常对“检测机构资质”“报告时限”“标准适用”等内容产生争议,若不及时解决可能导致项目延期、索赔甚至废标。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实操经验,梳理争议类型及具体解决方法,助力高效化解矛盾。
招投标质检报告合同条款争议的常见类型
实践中争议多集中在三类场景:
一、表述歧义,如合同写“国家级检测机构”,招标人可能指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机构”,投标人可能理解为“总部位于北京的机构”。
二、时限争议,如“收到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”,双方对“15个工作日”是否包含运输时间有分歧。
三、标准争议,如“按最新国家标准执行”,“最新”是合同签订时还是报告出具时的标准,不同理解会导致报告是否符合要求。
以“CMA资质”为例,部分投标人误将其视为“检测资质”,但CMA实际是计量认证(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),仅证明机构具备计量检测能力,若合同未明确“同时具备CNAS实验室认可”,双方可能因“资质是否满足要求”产生争议。
合同条款解释的基本原则适用
解决争议需遵循《民法典》规定的三大解释原则:文义解释,即按条款字面含义结合通常理解,如“CMA资质”应按《计量法》定义为“计量认证资质”;体系解释,结合合同上下文,若合同“技术要求”部分明确“检测项目含耐腐蚀性试验”,则“全面检测”应包含该项目;目的解释,回归招投标目的(保证产品质量),若条款歧义,应选择更有利于实现目的的解释,如“检测报告需覆盖关键指标”应解释为“覆盖招标文件明确的指标”。
例如,某设备采购合同写“检测报告需由具备国家级资质的机构出具”,招标人认为是“国家发改委认定的机构”,投标人认为是“全国性机构”,此时用目的解释,招投标目的是确保检测权威性,故“国家发改委认定的机构”更符合要求。
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的关联性援引
根据《招标投标法》第四十六条,招投标文件与合同构成“合同整体”,若合同条款有歧义,可援引招标文件、投标文件或澄清函解释。例如,招标文件“技术规格书”明确“检测报告需包含重金属、甲醛两项指标”,而合同仅写“覆盖主要指标”,此时可通过招标文件将“主要指标”解释为“重金属与甲醛”,避免主观争议。
实操中需保留招投标文件原件,争议时可作为“合同补充说明”提交,证明条款真实意图。
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机制
当争议涉及专业术语时,第三方解读能打破信息差。例如,针对“CMA与CNAS的区别”,可邀请省级检测协会专家出具《专业意见》,明确CMA是“市场准入资质”、CNAS是“能力自愿认可”,帮助双方理解“双资质”要求。
若协商无果,仲裁或诉讼中,仲裁庭/法院会指定“检测专家证人”,对专业内容解释。例如,“检测标准适用”争议中,专家可证明“GB/T 18883-2022”是现行标准,为裁判提供依据。
协商解决的实操步骤与技巧
协商是最高效的方式,需遵循“聚焦争议、准备证据、理性沟通”:先整理争议点(如“国家级机构的定义”),避免无关讨论;收集证据(招标文件、沟通邮件、过往报告模板);沟通时用“事实+依据”表述,如“根据招标文件第3.2条,‘国家级机构’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机构”,避免指责。
例如,某投标人因“报告提交时限”争议,提交“招标文件中‘交货’定义为‘货到现场’”的证据,通过协商达成“以货到现场为提交时限”的共识。
格式条款歧义的法律适用规则
若争议条款是招标人提供的格式合同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八条,“格式条款有歧义的,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”。例如,招标人格式合同写“检测报告需在交货前提交”,未定义“交货”是货到现场还是验收合格,此时应解释为“验收合格前”(对招标人不利)。
需注意,格式条款需满足“重复使用、预先拟定、未协商”三个条件,若合同是双方修改后的非格式文本,则不适用此规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