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MA认证资质现场评审时方法确认的核查要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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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MA认证中,方法确认是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的核心环节,也是现场评审的重点核查内容。评审专家围绕方法确认的合规性、科学性、追溯性等维度展开核查,直接关系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检测能力。本文结合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》(RB/T 214-2017)及相关技术规范,拆解方法确认的核心核查要点,为机构筹备评审提供实操参考。
方法选择的合规性与适宜性核查
评审首先核查机构是否优先选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方法;若采用非标方法(含自行制定、修改或偏离标准的方法),需确认其符合RB/T 214要求,且经过技术评审或客户书面认可——如某机构用自行研发的“快速检测法”测蔬菜农药残留,未通过第三方技术评审则视为合规性缺失。
其次,核查方法与检测参数、样品类型的匹配性:比如用仅适用于“食品中铅”的GB 5009.12-2017检测土壤中的铅,因未覆盖“土壤基体的盐效应”,属于方法不适宜,会导致结果偏差。
还要确认方法的时效性:若机构仍使用已废止的2015版GB 2763《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》,而标准已更新至2023版,说明方法未及时更新,不符合要求。
此外,核查方法是否覆盖特殊样品的要求:比如检测“高浓度含盐样品中的重金属”,若所选离子色谱法未使用抑制器消除盐效应,则方法无法准确测定,不适用于该样品。
方法确认方案的完整性核查
方法确认需制定书面方案,评审重点核查方案是否涵盖关键要素:确认目的(如验证方法对某样品的适用性)、范围(涉及的样品类型、参数)、依据(如RB/T 214、GB/T 27417《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》)、需确认的技术参数(检出限、精密度、准确度等)、确认步骤(实验设计、样品制备、检测流程)及接受准则(如精密度RSD≤5%、回收率80%-120%)。
例如,某机构对“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”的确认方案,若未明确“准确度”的验证方法(如加标回收率实验)或未规定回收率范围,则方案不完整,评审会提出“缺少准确度验证的具体要求”。
同时,核查方案是否经过技术负责人审批:若方案仅由检测人员编写而未审核,说明机构对方法确认的管理流程存在漏洞,无法保证方案的科学性。
另外,核查方案是否考虑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:比如对“固体样品中的农药残留”进行确认,若方案未规定“样品粉碎后的过筛目数”(如100目)或“样品保存时间”(如4℃保存24小时内检测),则可能因样品不均匀导致实验结果重复性差,方案存在缺陷。
技术参数确认过程的科学性核查
技术参数是方法确认的核心,评审重点核查各参数的确认方法是否科学。以检出限(LOD)为例,分光光度法需按GB/T 27417用“空白实验标准偏差×3”计算;色谱法需用“信噪比法(S/N=3)”——若机构错误地用“加标回收率的最低浓度”作为检出限,说明确认过程不科学。
精密度的确认需做至少6次平行样(重复性实验):若某机构仅做3次平行样就计算精密度(RSD=4%),则数据量不足,结果不可靠。
准确度的确认需用有证标准物质(CRM)或加标回收:若机构仅用自行配制的标准溶液验证准确度,而未用CRM(如国家标准物质中心的“水中COD标准物质”),则准确度的溯源性无法保证,结果不可信。
线性范围的确认需核查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:若校准曲线的r值未达到方法要求(如r≥0.999),比如某机构的“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铜”校准曲线r=0.995,则线性范围不符合要求,需重新确认。
设备与环境条件的匹配性核查
核查设备是否满足方法的技术参数:比如“气相色谱-质谱联用法测定多环芳烃”要求质谱仪分辨率≥5000,若机构使用分辨率仅2000的质谱仪,则方法无效,确认结论不可靠。
核查设备的校准/检定状态:若液相色谱仪的波长准确度未验证(如未用苯的特征吸收峰校准),则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无法保证,方法确认的结论无效。
环境条件需满足方法要求:比如“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维生素C”需要样品制备环境温度≤25℃,若机构样品室温度为30℃且未采取降温措施,则维生素C会因高温氧化,导致回收率偏低(如70%),不符合接受准则。
核查设备的维护记录:比如气相色谱仪的进样口衬管需每50次进样更换,若衬管已使用100次未更换,会导致峰形拖尾,影响精密度(如RSD=8%),不符合接受准则。
参与方法确认人员的能力验证核查
核查参与方法确认的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:若让“刚入职1个月、未经过色谱分析培训”的人员负责“液相色谱法测定甜蜜素”的确认实验,说明人员能力不足,确认结果的可靠性存疑。
核查培训记录:是否有“方法原理、操作步骤、数据处理”等内容的培训签到表及考核成绩(如理论考试80分以上、实操考核合格)——若人员未经过培训或考核不合格,说明机构对人员能力的管理不到位。
核查人员是否掌握数据处理的统计方法:比如计算精密度时,是否正确使用“标准偏差”而非“绝对偏差”——若人员错误地将“每个数据与平均值的差的绝对值的平均值”作为精密度,说明其统计能力不足,无法完成方法确认。
评审还可能现场观察操作:比如让人员演示“气相色谱仪的柱温程序设置”或“质谱仪的离子源清洁”,若人员操作失误(如柱温设置错误),说明其未掌握关键技能,能力不符合要求。
方法确认记录的完整性与追溯性核查
记录是方法确认的证据,评审核查记录是否完整、可追溯——需包含:实验日期、人员、设备编号、试剂批号、样品信息(如标准物质编号、加标量)、实验数据(如吸光度值、色谱峰面积)、数据处理过程(如检出限计算、回收率计算)及结果结论(如“该方法符合要求”)。
例如,某机构的方法确认记录中,未填写“试剂批号”或“设备编号”,若后续发现试剂质量问题或设备故障,无法追溯到确认实验的具体条件,说明记录不完整,评审会要求补充信息。
核查记录的实时性:若记录是“事后补写”(如实验日期为1月1日,记录填写日期为1月10日)且无补写说明,说明机构的记录管理不符合“实时性”要求,记录的真实性存疑。
核查记录是否经过审核:是否有技术负责人的签字确认——若记录仅由实验人员填写而未审核,说明管理流程存在漏洞,无法保证数据处理的正确性(如回收率计算错误)。
方法偏离的控制与确认核查
若机构在检测中偏离标准方法(如修改样品前处理步骤、调整仪器参数),需核查偏离是否经过确认:比如某机构将“GB 5009.11-2014食品中总砷的测定”中的“湿法消解”改为“微波消解”,需确认“微波消解”不会影响结果准确性——如验证精密度(RSD≤5%)和回收率(85%-115%)。
核查偏离的审批流程:是否有“偏离申请单”,内容包括偏离原因(如提高消解效率)、偏离内容(消解方法变更)、确认结果(如微波消解的回收率为90%)及技术负责人的审批意见——若偏离未经过申请或审批,说明机构对方法偏离的控制不符合RB/T 214要求。
核查偏离是否告知客户:若偏离影响检测结果的使用(如客户要求必须用湿法消解),机构未告知客户,则违反“客户要求识别”的规定——比如客户需要“湿法消解”的结果用于出口认证,而机构用了“微波消解”,会导致客户无法使用报告。
例如,某机构在测定“水中总硬度”时,将EDTA滴定法的“指示剂用量”从2滴改为3滴,若未确认“指示剂增加”对终点判断的影响(如终点颜色变化是否更明显)或未验证“滴定结果的准确性”(如加标回收率是否符合要求),则偏离的控制不符合要求,评审会提出不符合项。
方法确认结果的应用与维护核查
方法确认通过后,需纳入机构的《检测方法清单》,评审核查清单是否及时更新:若方法确认通过后未在清单中体现,说明机构的方法管理不规范,无法向客户证明其具备该检测能力。
核查是否定期对方法进行评审:比如标准方法更新时,是否重新进行确认;设备更换时,是否验证方法的适用性——例如某机构的“原子吸收光谱法”确认通过后,更换了新的空心阴极灯,若未重新验证“线性范围”和“准确度”,说明方法维护不到位,可能导致结果偏差。
核查方法确认的结果是否用于指导日常检测:比如确认的“检出限”是否作为日常检测的最低报告限——若日常报告的“未检出”值低于确认的检出限(如确认检出限为0.1μg/kg,却报告“未检出<0.05μg/kg”),说明结果应用不符合要求,会误导客户。
核查当方法确认的参数发生变化时(如检出限升高),是否及时通知客户并调整检测能力范围:比如某机构的“液相色谱法测定黄曲霉毒素B1”的检出限从0.1μg/kg升高到0.5μg/kg,若未更新《检测能力表》或未告知客户,则可能导致客户用该结果进行“食品安全评价”时出现错误,评审会要求“及时更新并告知客户”。